关键词:行政复议委员会。
基于这些类型,给付义务的内在法律拘束依循是否需要给付、以何种形式给付、谁有权请求给付和谁来给付展开。[41]后一种类型以保障性住房协议、PPP等协议为典型,此类协议具有更为浓厚的公私协力特点。
[24]以孙立兴诉天津市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不认定工伤案为典型案例,很多法院裁判更是基于对立法精神的解释,对劳动者权益给予了最大程度保障,即应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享有因工作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时对相关概念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25]。[10]案例检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32]类似的政策性补偿,如退养还湖,即因国有渔业水域占用后退出养殖、捕捞的当地专业渔业生产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多数情形下,道义上的给付义务发挥着补充作用。[7]借助类型化形成不同的法律规则组合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即旨在提供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行政给付义务类型化之整体法律拘束框架。
[57]参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2021年03月30日发布。给付请求权主要存在于法定职责类的行政给付中,最终谁来给付仍需结合给付的项目展开,国家负有一定的兜底性责任。郎佩娟、杨妍:《检视集中式行政法典创制20年》,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2期,第11页。
同样,作为完整呈现法体系的法典编纂,亦可从反向推动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尤其是推动学术发展,凝聚共识,形成通说。(70)数字社会、风险社会、全球化等新时代的挑战下,如何为行政法注入新的指导理念与建制原则,将是行政法体系化与法典化无法回避的首要课题。它所涵盖的法律领域的规模。(12)不过,普通法系国家法典化运动亦如火如荼。
(三)良好行政的期待法典化对于推进国家的法制统一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权力下放、城市竞争发展等理念的提出,似乎滋生更多的课题。(110)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视情况进行形式法典化或实质法典化。
(129)这一权利目标在于降低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平衡行政实体法的规范不足,似乎仍然是程序法的进路且与欧盟学者和公众的期待略有差异。此外,现代行政的角色也在从单纯管制公众到服务提供甚至是品质担保者转变,公众从程序的客体转换为程序主体。薛刚凌:《行政法法典化之基本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体系建构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78页。(97)为此,必须强调行政法法典化过程的民主性导向,研究与制定个人的行政法权利体系,从而使行政法法典化能够更加全面。
(55)参见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5-69页。针对这一综合性列举式条款,学者分析认为其既涉及公众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亦包括保障个人权利的救济权利,(91)这两个层面为我们构建不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奠定了宪法基础。See Robert Thomas Joe Tomlinson,Mapping Current Issues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Austerity and the 'More Bureaucratic Rationality' Approach,39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380(2017).③参见何海波:《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4-35页。(107)参见成协中:《法国〈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的制度创新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典编撰的启示》,载《法国研究》2022年第1期,第53页。
相较于法院,行政复议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专业性,而专业化多是在与行政机关齐头并进中获得的。当前,中国进入到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层次阶段,社会矛盾凸显,行政争议数量和规模持续呈现出上升趋势。
方框中内容为实定法或拟制定的实定法,总则与分则是立法体例中的安排(民法典、刑法典皆如此),与总论和分论并不一致,行政法学上的总论内涵相当于整个民法学上的总论与分论。法典意欲达成的法秩序,无论是抽象或者具体,均旨在保障公众基本的自由与权利并确保个人自我实现的可能条件。
参见郭修江、杨科雄、王佶腾:《新时代行政立法的法典化》,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5日第5版。(10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5-16页。首先,民主性导向是行政法法典化的重要缘起。而另有学者基于宪法,将行政法权利归纳为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和行政保护权三类。实践中,《南非促进行政正义法》虽然涵盖了行政惯例和程序、规则制定和公共调查、司法审查等,但是普通法亦会提供重要的补充。(98)学理对此有着深入的批判,指出目前关注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学科体系淡化了公众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进而主张以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法核心,切实关注行政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弥补行政法学长期以来对公众权利保障问题缺乏重视的不足。
(80)但是,从体系化或者体系性思维来讲,仅仅关注行政法总论而忽略其与行政法分论的互动和关联,显然无法实现行政法总论对于行政法分论的指引功能,行政法分论亦无法发挥补充及修正行政法总论的作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委员长会议通过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⑤基于此,本文拟以法典化为导引,探讨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寻求克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因多部立法未形成合力的弊端并予以体系化的可能途径,进而阐释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民主性价值取向以及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体系性思维是法学最为基本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学实现学科使命的基本前行方向。
1946年美国和1976年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典推动了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典化工作。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内容。
但必须注意的是,政治权利不可避免、渐次性地向法律权利渗透。(22)广泛认可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优势在于增强了清晰性、确定性、标准化和一致性,以及提供了可用于填补现有法律空白的默认程序。(30)有学者认为这是再次吹响新时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号角。(31)参见罗冠男:《我国行政法典编纂的重要历程与新思路新展望》,载《理论探索》2020年第4期,第114页。
(113)中国的行政行为理论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如何实现逻辑统一、一致贯通的法秩序,将是行政法法典化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随着行政法法典化思潮的滥觞,许多单纯主张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学者也开始转向统一的行政法法典或行政法总则模式。
(28)实践中,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路径体现为地方先行的样态。(34)《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并没有取代之前的相关立法,反而仅在没有更具体的适用于相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情况下方得以适用。
(126)从合法到良好是否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面临演进性的新课题或者是行政机关自我定位以满足新时代公众新期许的新课题呢?依法行政原则与良好行政原则是何种关系或者根本就是同义反复?假使良好行政为法治的升级版本,又将如何实现?其对行政法学将带来何种新的意蕴?(127)行政法法典化又如何加以回应呢?确实,由确保行政依法实施转向兼具追求行政品质的优劣正成为一种趋势。(36)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法治基本要素之一,司法审查规定于行政法法典之中实属必然。
(42)参见马怀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内容与框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44页。(28)参见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32页。(109)参见王理万:《中国法典编纂的初心与线索》,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1期,第79页。因为德国正是否定了实体主义总则性立法才选择行政程序法模式的。
(114)不过,也曾有域外学者警示,不要把它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立法,而是人民的立法。(36)See Warner W.Gardner,The Informal Ac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26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799(1997).(37)See Paul Craig,Formal and Substantive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An Analytical Framework,Public Law 467(1997).(38)参见陈亚平:《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典化之研究》,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4期,第38页。
⑦一些学者认为法典化意味着收集、整理、体系化立法原则,与制定新的立法的差异在于权威地重申现有法律,同时可能对之展开改革和完善。如今,无论是民法法系抑或是普通法系国家,均将不成文的法律转化为法律。
就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来看,各国虽然迥然相异,但是仍然拥有共通之处,大体涵盖行政程序的启动、行政程序当事人、管辖权规则、调查与证据、协商程序、听证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和程序运行的原则、时效、行政行为的界定、行政合同、行政上诉(一般是行政体系内的争议解决机制,还有其他的替代手段,如仲裁、调解、和解)、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的中止、信息管理和组织机制运行(回避、合议机构决策机制等)以及行政程序的重开等制度。(70)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单行法先行模式亦有其现实意义。